为保守国家秘密,规范和加强我校涉密研究生与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的管理,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学位〔2016〕27号)及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涉密研究生的管理 第一条涉密研究生是指直接参与涉及国家秘密的教学、科研项目、任务等工作或者在教学、科研过程中接触、知悉、产生和处理较多国家秘密事项的在读研究生。 在职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已被确定为涉密人员,确因教学、科研需要,接触、知悉、产生和处理国家秘密的,依据涉密人员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条涉密研究生一般只能接触、知悉、产生和处理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确需接触、知悉机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应由导师提出申请,报研究生培养单位、学校保密工作办公室、研究生工作部批准。 第三条因工作需要必须涉密的研究生,在研究生开展涉密内容研究或涉密学位论文开题前,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研究生培养单位、学校保密工作办公室、研究生工作部审查批准,签订保密协议。 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局留权、长期居留权许可的研究生或因其他原因不宜接触国家秘密事项的研究生,不予确定为涉密研究生。 第四条涉密研究生在开展涉密研究或工作前由学校保密工作办公室对其进行保密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开展涉密研究或工作。 第五条涉密研究生的导师是研究生在学期间保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涉密研究生开展经常性的保密监督检查和教育。 第六条涉密研究生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应定期对涉密研究生进行保密教育培训,确保每位涉密研究生每年接受不少于4个学时的保密专题教育培训。 第七条涉密研究生的出入境证件应由研究生培养单位统一保管。拟出国(境)的涉密研究生参照学校涉密人员的相关规定履行保密审批手续。涉密研究生经批准出国(境)的,应进行行前保密提醒谈话,签订出国(境)保密承诺书。涉密研究生应当在返回后一周内,将其出入境证件交由研究生培养单位统一保管,并书面报告出国(境)期间保密规定执行情况。 第八条涉密研究生在境内参加有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参与的学术交流等活动,应经导师批准,并由导师进行保密提醒谈话。 第九条涉密研究生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公布本人相关科研工作信息,必须经导师同意后,报研究生培养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公开发表或公布。 第十条涉密研究生因毕业、涉密工作结束等原因不再接触国家秘密事项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对涉密研究生进行保密教育谈话,告知其承担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义务,严格核查、督促清退所有涉密载体,掌握其就业、去向等相关情况,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上述手续办理完结,涉密研究生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章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的管理 第十一条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研究生学位论文。 第十二条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的涉密级别分为秘密、机密、绝密三个等级。 第十三条申请定密的学位论文必须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1.学位论文的作者是涉密人员或者涉密研究生; 2.学位论文的导师是涉密人员; 3.学位论文中的研究内容涉密,且无法脱密化处理。 第十四条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的保密工作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涉密学位论文作者的指导教师和涉密项目组保密员要认真落实涉密学位论文开题、撰写、评阅、答辩、归档等全过程的保密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的确定应履行审批手续,必须在研究生开题前提交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报送学校相关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的开题工作。相关审批材料由学校保密工作办公室、项目主管部门、研究生培养办公室和研究生培养单位(与研究生学位授予材料一并交档案馆存档)负责留存。 第十六条如学位论文涉及研究生所在工作单位的保密事项,需要定为涉密论文时,除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申请外,还应提交所在工作单位保密委员会出具的学位论文定密证明文件,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涉密学位论文的开题工作。 第十七条涉密学位论文的开题应根据保密工作的要求,不对外公开,由指导教师安排在适当的地点,并组织涉密人员参加。具体参加的涉密人员名单应报学校保密工作办公室审批。 第十八条参加涉密项目的研究生在学位论文开题后,因各种原因更改研究课题,应填写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研究终止的审批材料,并报送研究生培养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学校保密工作办公室及研究生培养办公室。进行新的涉密项目研究的,应重新办理涉密申请审批。 第十九条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必须在封面或首页做出国家秘密标志。非书面形式的涉密载体,要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予以标注;电子文档中含有国家秘密内容的,应做出国家秘密标志,且标志与文档正文不可分离。 第二十条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的起草、研究、实验、存储等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防护设施设备,确需在办公场所外使用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应在涉密计算机上完成,使用的存储介质(光盘、优盘、移动硬盘等),必须是由学校保密工作办公室统一购置、分类、编号、登记的涉密存储介质,按相关涉密设备、涉密存储介质的保密规定要求,按同密级文件进行管理。严禁使用非涉密存储介质及私人所有的存储介质处理涉密内容。 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的打印、复印和装订等制作过程应在学校指定的地点进行。 第二十一条涉密的研究生学位论文送交评阅时,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委员均应聘请涉密人员参加,在学校保密工作办公室对其涉密资质进行审核后,报所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论文评阅及答辩结束后,送交相关专家的学位论文应全部收回。 第二十二条在填报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相关学位授予信息时,应对涉密信息进行脱密处理,其他相关信息应正常公开。 第二十三条在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及时将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审批相关文件、学位论文及学位授予材料送校档案馆存档。在存档时要向档案馆声明,并按照学位论文确定的保密级别进行存档。研究生本人不得私自留存涉密学位论文。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未解密公开前,不得对外公开。保密期满后,如需对外公开,应对该涉密学位论文重新进行保密审查,满足解密条件并履行解密手续后,方可对外公开。 第二十五条涉密学位论文在保密期限内,有关人员经审批后可以按规定程序查阅。 第二十六条涉密学位论文按照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有关规定解密后,应向学位办公室报送,并由学位办公室向国家图书馆等机构移交。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涉密研究生在学期间,如发现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保密规章制度的行为,导师和有关部门应及时纠正与处理;对不适合继续进行涉密工作的研究生应及时终止其参与涉密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涉密研究生在学期间未能严格遵守保密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违反保密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报送相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对在涉密研究生和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工作中未能依法履行保密管理职责的相关责任人,将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报送相关部门。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和学校保密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校学位字〔2015〕11号)同时废止。